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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应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本规定所称泄密事件是指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二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后,应迅速启动失泄密处理预案: 1.发现失泄密事件后的部门或个人应立即向保密委和分管部门领导报告,并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不得隐瞒或自行处理后再报。 2.如因在所内场所被盗而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要同时立即通知相关的安全保卫部门(或负责人),并注意现场的保护和保密。 3.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各部门不得推诿,必须积极组织力量协助追查,以挽回或减少失泄密造成的损失。 4.所保密委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基本情况书写《泄密案件报告》一式两份向中科院保密委员会和自治区保密局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和对下述情况进行追查或调查: 1)     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 2)     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程度; 3)     事实经过、主要情节和问题的性质,包括泄密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失泄密的范围; 4)     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 5)     已采取的防范措施。 5.事件查清后,要向院保密委员会或自治区保密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故意隐匿不报或延误报告时间,要追究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条 所内各类人员如违反研究所各类保密规定,忽视保密工作,造成泄密隐患的,由保密办给予批评教育,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保密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况建议将涉密人员调离其现岗位。 第四条  违反研究所各类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或党纪处分(警告、记过、降级等)。并可视情况采取将其调离现岗位的人事措施。 1.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 3.属于国家秘密因未确定密级而泄露国家秘密的; 4.明知国家秘密已泄露而隐匿不报的; 5.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6.外出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丢失、失控或其他形式泄密的; 上述被行政处分的情况报告应于十五天之内报院保密委员会和自治区保密局。 第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丢失或者失控一个月以内又找到的,能证明没有被扩散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于行政处分。 第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按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研究所可同时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我所原有的《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保密管理制度》,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